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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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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454號

解釋日期 93 年 10 月 22 日聲請人 劉永貴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3 年 10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聲請人
劉永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級俸再審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三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級俸再審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三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級俸再審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三號裁定,以聲請人主張,銓敘部對其陳述案件逾二個月不作答復,依當時有效施行之訴願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視同行政處分云云,核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故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乃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是該裁定為無法律根據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裁定係適用當時有效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民國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第三十三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再準用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而非適用該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又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裁定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以不符合法定聲請要件議決不受理在案(審查報告第七三九五號〔會台字第七三0八號〕),本件聲請人復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上開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律之當否,仍未具體指摘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聲請人

劉永貴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6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