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63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8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0次會議
- 聲請人
- 尹○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抗字第三四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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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抗字第三四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抗字第三四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並非上開確定終局裁定之當事人,難謂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0次會議
聲請人
尹○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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