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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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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048號

解釋日期 74 年 05 月 17 日聲請人 廖照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4 年 05 月 1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772次會議
聲請人
廖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撤回起訴,請返還預繳之裁判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駁回,拒絕發還,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撤回起訴,請返還預繳之裁判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駁回,拒絕發還,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略以於七十三年四月六日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之訴,預繳裁判費,在未開始審理前,於同年八月撤回起訴,實際未產生裁判費,理應返還該費用,但法院卻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規定,經確定終局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三年度家抗第四號)拒絕返還,顯已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請釋示等情。查聲請人僅係本於個人見解,認為起訴案件未經開始審理,即應將預繳之裁判費返還,而指摘法院裁定拒絕返還之不當,並非對於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八十三條第一項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72次會議

聲請人

廖照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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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44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