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548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游啟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7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及第469條之1規定所採之見解,及其所援用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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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7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及第469條之1規定所採之見解,及其所援用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7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及第469條之1規定所採之見解,及其所援用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認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提起上訴,係指摘原審證據取捨之論斷,且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且其所援用之系爭裁定增加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所無之限制,均有違憲法第23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第16條所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及訴訟權等語。
(四)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援用系爭裁定,且系爭裁定並非判例,非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法律或命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游啟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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