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主張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請領退休給與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致使其無法就其債權對債務人之退休金強制執行,不符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之規定,提起本件釋憲聲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請領退休給與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致使其無法就其債權對債務人之退休金強制執行,不符合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之規定,提起本件釋憲聲請。 (三)惟查,聲請人係就其債權向該管法院聲請為扣押其債務人對第三人(即高雄市榮民服務處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月退休金債權一定比例之執行命令後,因第三人聲明異議,該管法院遂依職權撤銷前揭執行命令,聲請人原應就本件相關爭議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如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或抗告)。是本件聲請,未有確定終局裁判存在,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聲請人
杜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