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192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7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2次會議
- 聲請人
- 盛○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證書真偽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七六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命補繳裁判費,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確認證書真偽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七六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命補繳裁判費,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證書真偽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七六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命補繳裁判費,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未就聲請人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事實關係及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異議程序為裁判,擅自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及抗告程序為處理,以及審判法院未依民事訴訟集中審理新制賦予聲請人辯論事實及證據之機會,均僅係爭執法院審判程序、認事用法有誤,並未具體指明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2次會議
聲請人
盛○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