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44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11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 聲請人
- 尹○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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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人聲請意旨謂上開法律未規定預備合併之數訴如已繳付部分裁判費,應就該部分審理之,有違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並且法院對於備位聲明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行使闡明權云云。查其所陳,係以個人主觀見解,對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有所爭執,非屬上開規定如何牴觸憲法之說明。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聲請人
尹○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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