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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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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544號

解釋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聲請人 尹○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聲請人
尹○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人聲請意旨謂上開法律未規定預備合併之數訴如已繳付部分裁判費,應就該部分審理之,有違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並且法院對於備位聲明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行使闡明權云云。查其所陳,係以個人主觀見解,對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有所爭執,非屬上開規定如何牴觸憲法之說明。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聲請人

尹○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9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