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419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4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0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再審,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簡上字第五號民事判決及再易字第一九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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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再審,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簡上字第五號民事判決及再易字第一九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及聲請再審,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簡上字第五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再易字第一九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認系爭石棉瓦及磚牆為共同壁,使未經登記之違章建築成為合法建物,違反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判決顯有錯誤;而確定終局裁定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駁回再審聲請,使聲請人無以補充說明,剝奪其受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權利云云。核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規定於客觀上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因而致其憲法上權利受有如何之侵害。且依現行法制,法院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及判決本身並不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黃0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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