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155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7 月 0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秉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105年度埔簡字第25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為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未採納對聲請人有利之證物;2、系爭規定關於當事人主張,並經他造於法官前自認之事實「無庸舉證」部分,致聲請人於準備程序筆錄上簽名後,即無從再就該事實進行申辯,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財產權、訴訟權,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等語。核其所陳,聲請意旨1、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聲請意旨2、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謝秉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