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449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4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0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三號、台聲字第一一五號及一0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五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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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三號、台聲字第一一五號及一0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五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三號、台聲字第一一五號及一0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五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將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關於徵收裁判費之規定擅自解為預納裁判費,規避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程序,承審法官亦濫用審判權駁回再審之訴,已構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枉法裁判罪及第二百十三條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罪,牴觸憲法第八十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云云。核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見解及裁定結果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規定於客觀上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定本身並不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李0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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