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332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799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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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799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799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以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4次、第1510次及第151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合先敘明。
(三)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之規定,而為訴外裁判,違背本院釋字第418號解釋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規定之疑義;又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之規定係提起「通常訴訟程式」之訴訟費用,而「通常訴訟程式」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系爭裁定既以「裁定程式」駁回聲請人之訴,未進行「通常訴訟程式」,即不能宣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要屬違法侵害聲請人之財物,而牴觸憲法第15條對財產權之保障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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