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40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 聲請人
- 世運村大廈管理委員會等76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882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46號及第1785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882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46號及第1785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882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46號(下稱系爭判例一)及第1785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二),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判例一及二,認定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個人並非因犯罪而同時被害者,自不得提起自訴等詞,係非法剝奪當事人直接對法官及檢察官枉法執行職務之民、刑事追訴權,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66條、第319條第1項、第232條與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401條規定,並牴觸本院院字第1620號解釋、本院釋字第228號及第297號解釋之意旨,侵害憲法第16條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等語。
(四)查各國刑事訴訟法制就國家追訴之範圍與自訴及公訴制度間之調和設計,均不盡相同,聲請意旨就此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判例一及二有如何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本院院字第1620號解釋、本院釋字第228號及第297號解釋之意旨。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世運村大廈管理委員會等7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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