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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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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902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聲請人 徐嘉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徐嘉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再字第九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七十年台再字第二一二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再字第九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七十年台再字第二一二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再字第九號民事裁定(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七十年台再字第二一二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認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時,無同法第五百條第二項但書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者,再審之訴提起之不變期間自知悉時起算規定之適用。此係就人民之訴訟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又依憲法上自主原則之歸責原則,僅於權利主體知道權利存在卻因故意或過失而未行使權利時,始生失權效果,法律於客觀上推定行為人可能行使權利而不行使時,應予其以反證推翻之機會;然系爭判例逕行推定裁判送達時當事人即可知悉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得以知悉在後為反證推翻此推定而提起再審之訴,係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所應實踐之自主原則,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判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徐嘉珮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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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4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