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81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2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9次會議
- 聲請人
- 高○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二號民事裁定,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與訴訟權,有牴觸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論理與經驗法則、第二百七十七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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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二號民事裁定,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與訴訟權,有牴觸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論理與經驗法則、第二百七十七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二號民事裁定,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與訴訟權,有牴觸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論理與經驗法則、第二百七十七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以訴外人無權占有其共有土地、建物,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聲請假執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上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其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以訴外人並未拒絕聲請人進入系爭土地及建物而認定並非無權占有,與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之相關原則有違,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是否構成無權占有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適用何法律或命令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9次會議
聲請人
高○民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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