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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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979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0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祚、黃○彥等二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及第三七一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一二四號及第一二五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五六二一九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第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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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及第三七一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一二四號及第一二五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五六二一九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簡聲字第一號判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六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六十七年第十一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二)、最高法院九十四年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一條、最高法院二十三年抗字第一一九二號判例及二十九年抗字第一二七號判例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四百零一條,強制執行法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項及其他專屬管轄之規定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等,有牴觸憲法前言、第一、二、七、十五、十六、二十二、二十三、三十七、六十三、八十、一百七十至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及第三七一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一二四號及第一二五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五六二一九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簡聲字第一號判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六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六十七年第十一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二)、最高法院九十四年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一條及最高法院二十三年抗字第一一九二號判例、二十九年抗字第一二七號判例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四百零一條等,強制執行法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項及其他專屬管轄之規定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等,有牴觸憲法前言、第一、二、七、十五、十六、二十二、二十三、三十七、六十三、八十、一百七十至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詳查聲請意旨,就最高法院上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一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最高法院二十九年抗字第一二七號判例及最高法院二十九年抗字第一一九二號判例等部分,聲請人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各該法令究竟如何牴觸憲法;至於聲請書所揭示之其餘法令,並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不生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令牴觸憲法之問題。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黃○祚、黃○彥等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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