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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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60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松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暨其施行細則第50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7條及其實施要點第5點、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4條、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5條所定之臺灣電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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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暨其施行細則第50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7條及其實施要點第5點、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4條、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5條所定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獎懲標準適用要點第14點規定,以及行政院中華民國74年11月15日(74)台人政壹字第36664號函釋,不法侵害聲請人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平等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4條(下稱系爭規定一)暨其施行細則第50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7條及其實施要點第5點、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4條、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5條所定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人員獎懲標準適用要點第14點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三),以及行政院中華民國74年11月15日(74)台人政壹字第36664號函釋(下稱系爭函),不法侵害聲請人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平等權等,聲請解釋案。
(三)經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0次、第1491次、第1492次、第1497次及第151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仍謂:1、聲請人前因涉嫌工程貪污案件遭法院裁定羈押,復經判決免訴、無罪確定後,竟遭臺電公司違法處分而予以免職,片面終止兩造之僱傭關係,並拒絕給付聲請人退休金。系爭規定一限制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任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僅有公務員法令之適用,而無勞基法等相關勞工法令之適用,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53條,並主張系爭規定二、三及系爭函有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2、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規定一、二、三及系爭函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8條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規定,且對於涉及公法關係之事件加以審判,顯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3款之規定,應屬無效之判決等語。
(四)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二、三及系爭函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楊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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