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152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莊陞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19號、台上字第2654號、110年度台聲字第397號及第398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74條第1項後段及第468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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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19號、台上字第2654號、110年度台聲字第397號及第398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74條第1項後段及第468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109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110年度台聲字第397號及第398號民事裁定(下併確定終局裁定三),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一)、第46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第474條第1項但書(聲請人誤植為「後段」,下稱系爭規定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法院故意牴觸憲法第24條、第80條及第171條規定駁回聲請人對違法公務員提起之民事訴訟及對地方機關之追加之訴,明顯違憲。2、系爭規定一於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系爭規定三卻又讓法院有權不開庭辯論,均明顯違背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171條規定,築起訴訟之高牆阻礙人民之自由及訴訟之權。3、法官為司法正義之守護者,系爭規定二所稱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已有違憲之疑慮,應予廢除等語。
(三)惟查,系爭規定一及二未經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三所適用;系爭規定三未經確定終局裁定一至三所適用,則聲請人自均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就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僅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莊陞銘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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