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94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3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4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永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5條之見解違法,且受命法官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款規定,而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8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5條之見解違法,且受命法官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款規定,而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8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99年度馬簡字第38號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經前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認上訴無理由而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5條所表示之見解違法,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且確定終局判決之受命法官應迴避而未迴避,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導致法官本於憲法第80條獨立審判喪失殆盡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持法律見解違法,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4次會議
聲請人
陳永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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