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126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文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二六次、第一三四八次、第一三六五次、第一三六七次、第一三七九次、第一三八二次、第一三八五次、第一三八八次、第一三九0次、第一三九三次、第一三九五次、第一四0一次、第一四0二次、第一四0三次、第一四0九次、第一四一二次及第一四一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仍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議者準用,已對意外傷害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件時之生存權構成威脅,背離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之明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廖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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