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58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1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5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鐘○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等規定、同院九十五年度聲再字第十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等規定、同院九十五年度聲再字第十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等規定、同院九十五年度聲再字第十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尚不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問題。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5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琴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