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677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3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芮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等規定,侵害人民之訴訟權及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侵害人民之訴訟權及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係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上訴人林玉雲之繼受人,上開確定判決,對該繼受人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參照),故聲請人尚非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合先敘明。次查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二項但書,均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對象。關於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部分,聲請意旨僅泛詞指摘該條項規定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公益目的云云,對該條項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尚無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林芮竹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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