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389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4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文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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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指摘系爭規定未明文準用同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將民事小額判決理由不備或矛盾納為上訴理由,致其所提起之上訴,遭確定終局裁定由程序上駁回,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聲請人
蔡文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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