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696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5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文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引用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不當限縮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引用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不當限縮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26次、第1348次、第1352次、第1353次、第1365次、第1367次、第1379次、第1382次、第1385次、第1388次、第1390次、第1393次、第1395次、第1401次、第1402次、第1403次、第1409次、第1412次、第1415次、第1422次、第1424次、第1428次、第1430次、第1433次、第1437次、第1438次、第1440次、第1442次、第1443次、第1445次及第146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
聲請人
廖文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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