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05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鐘○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及第八十條之一規定;同法院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三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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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及第八十條之一規定;同法院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三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是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及第八十條之一規定;同法院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三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琴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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