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672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10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5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錦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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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下稱系爭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逾期未補正為由,認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聲請人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自不得據系爭判決聲請解釋。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五次、第一三二五次、第一三四二次、第一三七九次、第一三八三次、第一四○三次及第一四三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本次聲請意旨仍謂:因最高法院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致聲請人未繳納訴訟費而經系爭裁定以欠缺訴訟要件為由駁回上訴,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5次會議
聲請人
王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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