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612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12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黃冬糖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刑事判決,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八條、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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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刑事判決,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八條、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八條、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廠房因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經原始起造人拋棄所有權,聲請人對該廠房即已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及管領權,系爭規定對其應不適用;惟確定終局判決仍適用系爭規定,認聲請人之出租行為該當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後段違背查封效力之規定而駁回上訴,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顯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平等權及財產權之規定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具體指陳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致其憲法上權利因此受有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李黃冬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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