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50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 聲請人
- 莊進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一年度抗字第四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一年度抗字第四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一年度抗字第四六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將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下稱系爭規定)原告或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之範圍,限於必該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起訴或上訴人撤回上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始得聲請法院退還裁判費,僅撤回部分起訴或上訴則無系爭規定之適用。系爭決議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不當限制人民之財產權,亦限制人民行使訴訟權之方式,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且人民因訴訟經濟考量,將多數原屬可分之訴訟標的合併起訴,其合併起訴與分別起訴本質相同,應為相同處理,不應因人民合併起訴,而為差別待遇,系爭決議違反平等原則。惟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系爭決議之不當,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敘明系爭決議如何牴觸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莊進雄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