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再審之訴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12條及民法第98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再審之訴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12條及民法第98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援用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第3款及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判決,稱執行法院實屬債權人之代理人,認聲請人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為承認債權,不得再為時效消滅之主張,此一解釋違背當事人真意,已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6條;若確定終局判決見解無誤,則系爭規定即屬違憲等語。惟查系爭規定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客體,至聲請人其餘所陳,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徐郅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