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504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9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世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國簡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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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國簡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國簡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再行聲請,仍係主張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保險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之法官,未盡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判斷事實之真偽責任,致聲請人獲敗訴判決。而是類法官錯用證據之案件,難以合致系爭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之構成要件,致聲請人無從請求國家賠償,故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以其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敘明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林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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