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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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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73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刑事告訴簽結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799號裁定,違法侵害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牴觸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刑事告訴簽結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799號裁定,違法侵害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牴觸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刑事告訴簽結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79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法侵害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牴觸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規定,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所為之刑事告訴案件簽結函(下稱系爭簽結函),提起訴願遭不受理,進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系爭簽結函,經該院以其無管轄權為由,依職權以107年度訴字第815號裁定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系爭簽結函所生爭議屬刑事訴訟範疇,並非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聲請人之起訴為不合法,以108年度訴字第6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案應以系爭裁定為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裁判。又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4次及第151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以上合先敘明。

(三)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之規定,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否則即屬違法之訴外裁判。聲請人並未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為被告,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法院不得就聲請人未起訴之訴訟進行審理,其所為原裁定屬違法訴外裁判;系爭裁定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違法進行訴外裁判,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應宣告系爭裁定及原裁定違憲而屬無效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以其就行政訴訟程序所持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且法院個案性裁判本身非屬得聲請解釋之客體,亦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明系爭裁定所適用之何等法令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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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3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