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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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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31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吳思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吳思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就110年度憲二字第64號聲請解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並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88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7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就110年度憲二字第64號聲請解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並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88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7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就110年度憲二字第64號聲請解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下稱系爭不受理決議),並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88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78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次聲請釋憲案,系爭不受理決議未詳盡審酌聲請人之主張、顯有錯誤。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之疑義,並非僅為法律見解之問題,系爭不受理決議之認定違反證據法則及邏輯論理法則等語。

(三)按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之不受理決議,均依大審法為之,大審法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系爭不受理決議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且核聲請意旨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吳思璇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75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