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09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2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480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1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各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0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司法院釋字第574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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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0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司法院釋字第574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04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司法院釋字第574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無論案件性質為何,只要訴訟標的金額小於新台幣150萬元,一律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於一審被告獲勝訴判決,對造上訴,二審法院改判第一審被告敗訴之情形,造成一審被告之基本權受法院第一次侵害,卻未給予一次以上之救濟權利,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及第16條訴訟權保障;系爭解釋未就此法律漏洞進行說明,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就聲請解釋系爭規定部分,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聲請補充解釋系爭解釋部分,查聲請人並非系爭解釋之聲請人,且確定終局判決亦未適用系爭解釋,況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480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1次會議
聲請人
林各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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