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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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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102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聲請人 顏秀貞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顏秀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9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64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4條等規定之疑義,聲…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9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64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4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9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64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4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遭受學校同學霸凌,學校未及時處理,聲請人起訴請求,又為法院裁定駁回,致憲法所保障之生存權、財產權、受教育權、平等權、請願權、訴願權及訴訟權等基本權利,均遭受不法侵害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其訴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顏秀貞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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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08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