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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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16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迴避
- 許宗力大法官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法官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390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7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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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法官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390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7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法官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390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7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上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最高行政法院上開裁定為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裁定。又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之規定,聲請人有提起撤銷訴訟之權利。司法院拒絕矯正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逾越法官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應由法官評鑑委員會對個案評鑑與否為決議之權限,竟自為不付評鑑之決議,違法影響聲請人權利義務關係,已對外發生效力,應屬行政處分,為公法上爭議,而得提起撤銷訴訟。詎確定終局裁定竟以聲請人為陳情之人民,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或第5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及抗告,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等規定,更違背司法院釋字第459號、第667號等解釋令意旨,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第23條之規定而屬無效。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上開裁定以裁定程序宣告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亦違反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等規定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以其對法律所持個人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等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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