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324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總統府等間請願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7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5號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9條及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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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與相對人總統府等間請願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7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5號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9條及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總統府等間請願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7號(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9條及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又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牴觸憲法第80條、第81條等規定。聲請人曾就此向總統府請願,遭其函轉本院處理,聲請人不服總統府之函復,提起行政爭訟,經確定終局裁定予以駁回,認確定終局裁定顯然違反系爭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規定之疑義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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