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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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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445號

解釋日期 69 年 07 月 04 日聲請人 胡文藻、胡文洵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69 年 07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648次會議
聲請人
胡文藻、胡文洵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就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七二一號判例及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發生疑義聲請解釋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就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七二一號判例及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發生疑義聲請解釋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略謂:坐○○○市○○路○○○○○號及一五四之七號兩層房屋,係聲請人於民國六十四年四月向其所有人張永宏等買受,立即將其接管,嗣後與出賣人等協議,將買賣改為租賃,並經其同意將該房屋轉租於他人,惟出賣人等早就該房屋,為其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設立抵押權,且於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五日受台北地方法院查幫而由王禎慧於六十七年二月十五日拍定,並於六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辦竣其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向該房屋之次承租人提起遷讓訴訟,經第一、二審之勝訴判決確定,而開始強制執行;聲請人因係執行標的房屋之承租人,故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但第一、二審確定終局判決,均依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七二一號判例,以聲請人不具所有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地上權等物權為由,判定敗訴,而致發生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之疑義;故關於上開最高法院判例究係適用於對何種標的物之執行?強制執行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無效是否絕對無效?所稱債權人之範圍又為如何等情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既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如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且其聲請純係關於法律問題之解釋,核與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48次會議

聲請人

胡文藻、胡文洵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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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66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