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752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6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麗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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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次及第一四三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均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之土地因遭相對人越界建築無權占用而無法使用收益,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當屬有理由。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規定以無理由駁回其上訴,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就侵權行為與聲請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及侵權行為故意過失之舉證等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廖麗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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