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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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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207號

解釋日期 98 年 04 月 10 日聲請人 張○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04 月 1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37次會議
聲請人
張○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三號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三號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六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四八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十八年抗字第二六○號判例、四十三年台抗字第一五二號判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六號裁…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三號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三號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六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四八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十八年抗字第二六○號判例、四十三年台抗字第一五二號判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六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聲字第一八號判例,認定無資力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違反比例原則、法明確性原則而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六條訴訟權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三號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三號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六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四八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十八年抗字第二六○號判例、四十三年台抗字第一五二號判例,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六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聲字第一八號判例,認定無資力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違反比例原則、法明確性原則而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六條訴訟權規定,聲請解釋。

查聲請人主張勝訴機會大,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訴訟救助之要件相符,法院未斟酌同條第二項,即不准其聲請,已侵害其訴訟權,且縱使敗訴,法院仍得依行政執行法或強制執行法規定執行訴訟費用云云,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聲請人另指摘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三號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三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四八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六號裁定所適用之前揭三則判例,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及授權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僅屬空泛指摘,並未自法律之立法目的,敘明前揭三則判例如何逾越法律文義而牴觸憲法;至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六號裁定,係以聲請人未釋明無資力之事實與證據為由,駁回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並未適用前揭三則判例。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7次會議

聲請人

張○和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77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