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49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9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5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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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9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5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9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5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9次及第150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未經起訴之聲請案件,違誤為起訴而向聲請人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已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確定終局裁定與系爭裁定係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之違法訴外裁判,嚴重侵害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仍僅係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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