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關稅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15號判決,所適用之關稅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關稅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1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關稅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中所稱「保稅倉庫」,係依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向海關申請設立,保稅倉庫並受海關監督管理供存儲保稅貨物之倉庫,其設立及管理,亦受海關之監管。貨物進倉與出倉,均由海關監管查驗,倉庫業者並無查驗之權限。法律卻規定無權限之倉庫業者須對貨物短少負保管賠償稅費之責,權力與義務顯然不對等。此外,倉庫業者對貨物短少不可預期之損失,且無上限之規定,非但使倉庫業者經營所得利益與所承擔之風險顯失均衡,亦將國家海關監管不力之風險轉嫁於無監督權之倉庫業,此種立法顯失權利與義務發生不對等且喪失均衡之現象,顯然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營業自由之情形甚鉅等語。 (三)核其所陳,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聲請人何等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以及系爭規定有何違反比例原則而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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