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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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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246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聲請人 林昭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林昭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六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聲請人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林昭宏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4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