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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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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429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等間交通裁決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2號裁定,以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訟及抗告,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等間交通裁決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2號裁定,以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訟及抗告,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等間交通裁決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訟及抗告,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仍謂:確定終局裁定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95號裁定偽造公文書扭曲聲請人主張特定訴訟標的,以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訟及抗告,剝奪其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提起共同訴訟之權利,並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之辦案程序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四)核其所陳,仍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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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2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