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858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 聲請人
- 閻永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勞訴字第二三三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勞上字第一五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七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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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勞訴字第二三三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勞上字第一五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七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勞訴字第二三三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勞上字第一五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七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下稱系爭規定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下稱系爭規定二)、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三),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採法官合議制審判案件,違反憲法第八十條法官獨立審判之規定。2、系爭規定二就第二審判決上訴,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侵害憲法人民之訴訟權。3、系爭規定三使上訴人除判決當然違反法令外,需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方得上訴第三審;又當事人如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者,則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俱已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等云云。查系爭規定一、二、三並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閻永康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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