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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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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171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聲請人 夏中興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夏中興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自訴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軍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319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自訴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軍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319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軍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及第319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及二強制規定民事上訴第三審、刑事聲請交付審判及提起自訴,非律師或有律師資格者,不得為之,剝奪人民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請願、訴願及訴訟權等語。經查,系爭規定一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其餘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夏中興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33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