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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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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230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鄭名夫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鄭名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監察院間聲請指定管轄事件等,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491號、105年度裁字第1013號、第1026號、105年度裁聲字第425號、第429號、106年度裁聲字第86號、第589號、第594號、第600號、第627號、106年度裁字第70號、第1932號、第21…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與相對人監察院間聲請指定管轄事件等,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491號、105年度裁字第1013號、第1026號、105年度裁聲字第425號、第429號、106年度裁聲字第86號、第589號、第594號、第600號、第627號、106年度裁字第70號、第1932號、第2174號及107年度裁字第33號裁定,所依據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監察院間聲請指定管轄事件等,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491號、105年度裁字第1013號、第1026號、105年度裁聲字第425號、第429號、106年度裁聲字第86號、第589號、第594號、第600號、第627號、106年度裁字第70號、第1932號、第2174號及107年度裁字第33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所依據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所據系爭規定之條文內容範圍尚不包括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第109條規定,故有明顯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本旨,且明顯違反法律扶助法,又認大審法第7條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本旨,爰聲請解釋憲法併統一解釋法令。

(三)惟查,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僅泛稱系爭規定之條文內容範圍不包括民事訴訟法聲請訴訟救助之相關規定,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於確定終局裁定確定後逾三個月始向本院聲請統一解釋,且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又大審法第7條第2項規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鄭名夫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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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8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