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66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2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9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一年度簡抗字第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七十條及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二號民事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例),侵害人民之平等權與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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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一年度簡抗字第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七十條及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二號民事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例),侵害人民之平等權與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三二號、第五四五號、第四九一號及第六三六號解釋與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一年度簡抗字第一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下併稱系爭規定)、第四百七十條及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二號民事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例,下稱系爭裁定),侵害人民之平等權與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三二號、第五四五號、第四九一號及第六三六號解釋與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期間採到達主義,而非如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採發信主義,不當侵害人民之訴訟權與平等權,其相關規定亦與明確性原則不符云云。查系爭裁定並非法律或命令,而上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均不得為聲請本院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就上訴不變期間之計算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9次會議
聲請人
劉○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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