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667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69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銘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二號民事裁定有違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及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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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二號民事裁定有違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及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二號民事裁定有違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及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查上開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而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人則未具體指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9次會議
聲請人
鄭銘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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