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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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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654號

解釋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聲請人 魏姜○妹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魏姜○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再易字第一四三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二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再易字第一四三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二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再易字第一四三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二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係在主張其對系爭房屋具有所有權,不因地政事務所測量錯誤致發生兩不相容之所有權同時存在之情事,本應受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惟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不僅違背本院釋字第三七四號解釋有關地籍測量之意旨,而與上開法律規定有違。並主張該裁定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包括不備理由之情形,以及同條項第二款規定之「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再審事由,亦與得上訴第三審事由之「判決理由矛盾」尚有不同為由,駁回其提起再審之訴,侵害其受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公平訴訟權利,亦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云云。查其所陳,係屬對法院適用法律所表示見解當否之爭執,要非具體客觀指摘上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究竟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以致其憲法上權利受有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魏姜○妹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憲法第17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5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