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於病患管理等事務處置不當,違反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醫療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及七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制定公布之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國字第五號民事判決,調查證據程序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六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五號民事裁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四百九十七條及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於病患管理等事務處置不當,違反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醫療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及七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制定公布之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國字第五號民事判決,調查證據程序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六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五號民事裁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四百九十七條及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就聲請人指摘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於病患管理等事務處置不當而違憲部分,按醫院對病患事務之管理處置行為,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法令,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另就聲請人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國字第五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六號民事判決及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五號民事裁定而聲請憲法解釋部分,經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國字第五號民事判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且其所陳皆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9次會議
聲請人
魏○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