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472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09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49次會議
- 聲請人
- 全美羽毛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劉美玉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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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係指摘法院於強制執行時,未將拍賣所得價金酌留其必要之生活費用,經聲明異議、提起異議之訴及上訴,法院均予以駁回,顯有不當;是其所陳係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且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49次會議
聲請人
全美羽毛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劉美玉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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